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由于個別“專家”的胡咧咧,導致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的違法行為被錯誤的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而且錯誤的使用了安全生產法導致處以高額罰款。為了管理更規范,以下是管理規范:

為了更好地涉及規范,“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設備”,這是一項重要的處罰標準。關閉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直接關系生產安全嗎?顯然關系不直接。用常識也能判斷。即使關閉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無非就是軌跡不全影響軌跡溯源,但不會直接關系生產安全,車一樣能跑,而非關閉后車輛就會發生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故障而影響行車安全。例,危險氣體作業區安裝的監控設備和氣體感應設備就屬于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我們不要以為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行政相對人實施高額處罰,會起到怎樣的積極作用,相反,如果行政機關認為關閉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直接關系生產安全,那么在事故追責程序中,處理交通運輸部門的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就不要覺得冤。啥事都要辯證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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